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口机电产品的标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进口列入《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目录》(以下简称《标准化管理目录》)的机电产品,必须符合我国强制执行的标准。《标准化管理目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以下统称强制性标准)制定。
第三条 用于参加展览会、演示会、交易会和其他类似活动的展示样机不在管理范围,如需留购或销售的,按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进口机电产品的标准化管理是指进口单位进口列入《标准化管理目录》的机电产品依据强制性标准自行检查,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备案,并签发《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备案证书》(以下简称《标准化管理备案证书》
、附件1A)的活动。
第五条 凡列入《标准化管理目录》的产品,各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应以管理部门签发的《标准化管理备案证书》作为办理进口手续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进口机电产品的标准化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对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指导、协调和处理有关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统一印制《标准化管理备案证书》。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地区进口机电产品的标准化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标准化管理目录》的修改建议;
(二)负责管理备案工作,签发《标准化管理备案证书》;
(三)处理有关的争议问题,若发生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向进口单位提供有关的咨询服务;
(五)定期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报送备案产品情况及进口企业名录。
第八条 进口单位向本部门或本地区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申报进口列入《标准化管理目录》的机电产品之前,必须先向所在部门或省级、计划单列市标准化管理部门申报标准化管理备案。
第九条 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实行进口单位自检为主的原则,进口单位应保证进口的机电产品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进口单位经自检合格后向管理部门递交《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备案申报表》(附件1B),并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一)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自检报告(附件1C);
(二)有关进口产品的技术标准或技术要求的原文和中文文本;
(三)国(境)外产品生产厂家或国家及公认的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的证明材料;
(四)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产品图片;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进口单位递交的《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备案申报表》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签发《标准化管理备案证书》;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进口单位应对其提供的《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备案申报表》以及有关技术资料负责,不得提供不实的自检报告、技术资料;不得伪造、冒用、涂改和转让《标准化管理备案证书》。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进行标准化管理备案的,各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进口手续。
第十四条 履行机电产品进口标准化管理职责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化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对提供不实《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备案申报表》和技术资料的,予以通报批评;已取得《标准化管理备案证书》的,予以吊销;
对伪造、冒用、涂改、变造和转让《标准化管理备案证书》的,没收其《标准化管理备案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5月1日起实行。
附件1A 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备案证书
附件1B 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备案申报表
附件1C 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自检报告
附件1A
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备案证书
(编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
(进口单位)申报进口的
[产品的原产地(国)、制造商、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进行审查,符合
(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现予以备案。
签发人签名: 发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印制
附件1B
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备案申报表
1.进口单位主管部门(地区): 3?产品名称
(中文):
(英文):
2.进口单位名称:
地址: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4.规格型号:
5.生产日期:
6.原产地(国)、制造商:
7.进出口商品编码(HS):
8.经我单位自检,该进口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代号、编号、年代号、名称)
的要求,特申请备案。
9.进口单位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10?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C
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
自 检 报 告
1.?在《标准化管理目录》中对该类产品规定的应符合的标准的名称、代号、相应条款及相应指标要求:
2.?进口产品所依据的标准(或技术文件)的名称、代号及相应指标的要求:
3.?进口产品所依据的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与我国有关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4.?对有关问题的分析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5.?自检结论: 6?进口单位: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注:表中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目录
序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强制性标准编号、名称
1.84145930 离心通风机 JB8523—1997 防爆通风机 技术条件
2.84263000 门座式起重机及座式旋臂起重机 JT5017—86港口门座起重机 技术条件
3.84264110 轮胎式自推进起重机 JT5023—88 港口电动轮
胎起重机技术条件
4.84264910 履带式起重机 JG5055—1994 履带起重机安全规程
5.8427 叉车;其他装有升降或搬运装置的工作车 GB10827—89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适用于叉车)JT5026—89 港口牵引车技术条件
6.8429 推土机、侧铲推土机、筑路机、平地机、铲运机、机械铲、挖掘机、机械装卸铲、捣固机械及压路机 GB13328—91 压路机制动性能(适用于压路机)
JG5044—1993 液压挖掘机制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JG5056—1995 液压挖掘机稳定性安全技术要求(适用于挖掘机)
7.85042320 额定容量在400兆伏安及以上的液体介质变压器 GB1094.1—1996 电力变压器 第一部分
总则
GB1094.2—1996 电力变压器 第二部分
温升
GB1094.3—85 电力变压器 第三部分 绝缘水平和绝缘试验
GB1094.5—85 电力变压器 第五部分 承受短路的能力
8.8508 手提式电动工具 GB3883?1—9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一般要求(可供认证用)
GB3883.2—9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螺丝刀和冲击扳手的专用要求(可供认证用)
续表
序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强制性标准编号、名称
8.8508 手提式电动工具 GB3883.3—9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动砂轮机、抛光机和盘式砂光机的专用要求(可供认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