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应由几个尽可能短的要素组成,其顺序由一般到特殊。通常,所使用的要素不多于下述三种:
a) 引导要素(可选):表示标准所属的领域。
b) 主体要素(必备):表示在上述领域内所要论述的主要对象。
c) 补充要素(可选):表示上述主要对象的特定方面,或给出区分该标准(或该部分)与其他标准(或其他部分)的细节。
详细规则见GB/T 1.1-2000的6.2.1和附录D。
目次为可选要素。如果需要,可设置目次。目次所列的内容和顺序如下:
——前言;
——引言;
——章;
——带有标题的条(需要时列出);
——附录,应在圆括号中标明其性质,即“(规范性附录)”或“(资料性附录)”;
——附录的章和带有标题的条(需要时列出);
——参考文献;
——索引;
——图(需要时列出);
——表(需要时列出)。
在目次中应列出完整的标题。“术语和定义”一章中的术语不应在目次中列出。
每项标准均应有前言。前言不应包含要求、图和表。前言由特定部分和基本部分组成。
在特定部分应视情况依次给出下列信息:
——对于系列标准或由多个部分组成的标准,在第一项标准或标准的第1部分的前言中应说明标准的预计结构。在系列标准的每一项标准或标准的每一部分的前言中,应列出所有已知的其他标准或其他部分的名称;
——说明与对应的国际标准、导则、指南或其他文件的一致性程度,写出对应的国际文件的编号、文件名称的中文译名,并列出与所采用的国际标准的技术差异和所作的主要编辑性修改。具体方法按GB/T 20000.2的规定;
——说明标准代替或废除的全部或部分其他文件;
——说明与标准前一版本相比的重大技术变化;
——说明标准与其他标准或文件的关系;
——说明标准中的附录哪些是规范性附录,哪些是资料性附录。
在基本部分应视情况依次给出下列信息:
——本标准由××××提出;
——本标准由××××批准(适用于非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标准);
——本标准由××××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需要时,可指明负责起草单位和参加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如果标准分部分出版,则应将上述列项中的“本标准……”改为“本部分……”。
引言为可选要素。如果需要,可在引言中给出编制该标准的原因,以及有关标准技术内容的特殊信息或说明。引言不应包含要求。
引言不编号。当需要对引言的内容分条时,条的编号为0.1、0.2等。如果引言中有图、表、公式或脚注,则应从引言开始使用阿拉伯数字从1编号。
范围为必备要素,它应置于每项标准的起始位置。范围应明确表明标准的对象和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由此指明标准或其特定部分的适用界限。必要时,可指出标准不适用的界限。范围的文字应简洁,以便能作内容提要使用。范围不应包含要求。
详细规则见GB/T 1.1-2000的6.2.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为可选要素,它应列出标准中规范性引用的文件一览表。对于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应给出其年号以及完整的名称。对于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不给出年号。不注日期引用一项标准的所有部分时,应在标准顺序号后标明“(所有部分)”及其名称的相同部分,即引导要素和主体要素。
一览表中引用文件的排列顺序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适用于地方标准的编写)、国内有关文件、ISO标准、IEC标准、ISO或IEC有关文件、其他国际标准以及其他国际有关文件。国家标准、ISO标准、IEC标准按标准顺序号排列;行业标准、其他国际标准先按标准代号的拉丁字母顺序排列,再按标准顺序号排列。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所列文件均空两个字起排,回行时顶格排,每个文件之后不加标点符号。所列标准的编号与名称之间空一个字的间隙。
详细规则见GB/T 1.1-2000的6.2.3。
术语标准可用条文或表的形式编写。用条文形式编写的术语标准以及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一章中的术语的编排形式为:条目编号顶格排;术语另起一行空两个字排,后空一个字接排英文对应词;术语的定义或说明另起一行空两个字起排,回行时顶格排。
详细规则见GB/T 1.1-2000的6.3.1。
除术语和定义外,规范性技术要素通常还包括:
——符号和缩略语;
——要求;
——抽样;
——试验方法;
——分类和标记;
——标志、标签和包装
——规范性附录。
详细规则见GB/T 1.1-2000的6.3。
如果用图提供信息更有利于标准的理解,则宜使用图。每幅图在条文中均应明确提及。
只允许对图进行一个层次的细分。例如,图1可分成a)、b)、c)等。
每幅图均应有编号。图的编号由“图”和从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组成,例如“图1”、“图2”等。图的编号应一直连续到附录之前,并与章、条和表的编号无关。只有一幅图时,仍应标为“图1”。
图题即图的名称。每幅图宜有图题,并置于图的编号之后。标准中有无图题应统一。
图的编号和图题应置于图下方的居中位置。
详细规则见GB/T 1.1-2000的6.6.4。
如果用表提供信息更有利于标准的理解,则宜使用表。每个表在条文中均应明确提及。
不允许表中有表,也不允许将表再分为次级表。
每个表均应有编号。表的编号由“表”和从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组成,例如“表1”、“表2”等。表的编号应一直连续到附录之前,并与章、条和图的编号无关。只有一个表时,仍应标为“表1”。
表题即表的名称。每个表宜有表题,并置于表的编号之后。标准中有无表题应统一。
表的编号和表题应置于表上方的居中位置。
详细规则见GB/T 1.1-2000的6.6.5。
标准中的公式应另起一行居中排,较长的公式尽可能在等号处回行,或者在“+”、“-”等符号处回行。公式的编号右端对齐,公式与编号之间用“……”连接。
公式下面的“式中:”空两个字起排,单独占一行。公式中所要解释的符号按先左后右,先上后下的顺序分行空两个字排,再用破折号与释文连接,回行时与上一行释文对齐。上下行的破折号对齐。
详细规则见GB/T 1.1-2000的6.6.9。
在标准的最后一个要素之后,应有标准的终结线。
终结线为居中的粗实线,长度为版面宽度的四分之一,不能另起一面编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