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运输航空严重事故、运输航空一般事故、通用航空事故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的确定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航空器事故征候的确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执行国家抢险、救灾等特定事由所征用航空器的事故征候确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航空器非法飞行或蓄意破坏等情况。 |
英文名称: | Civil aircraft incident |
替代情况: | 替代MH 2001-2004 |
中标分类: | >>>> >>>>50 |
ICS分类: | 社会学、 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运输>>03.220.50航空运输 |
发布部门: | 中国民用航空局 |
发布日期: | 2011-11-29 |
实施日期: | 2012-01-01 |
提出单位: | 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办公室 |
归口单位: | 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
主管部门: | 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
起草单位: | 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
起草人: | 吕尔学、熊杰、乔以滨、毛延峰、王浩锋 |
页数: | 8页 |
出版社: | 中国民航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12-01-01 |
前言 |
本标准代替并废止MH/T 2001-2008《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与MH/T 2001-2008变化如下: ——在第1章范围中修改了本标准不适用的情况; ——在第2章术语和定义中增加了“人员轻伤”和“跑道侵入”的定义; ——在第3章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中增加了对于小于规定间隔事件的危险指数界定标准;将“客舱和货舱起火冒烟”修改为“航空器起火冒烟”;删除了“在关闭或占用的跑道上进近,并在决断高度(高)或最低下降高度(高)以下复飞”的示例,将相应内容转至第4章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 ——在第4章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中将原标准的“示例”转变为条款;增加了对于小于规定间隔事件的危险指数界定标准;增加了“目视进近认错跑道(包括跑道方向)进近,且在机场标高60m以下复飞”的内容;修订了双向陆空通信联系中断的内容;修改了“飞错航路(线),划未经管制部门经可严重偏离计划航路(线)”的内容;修订了“有发生可控飞行撞地风险”的内容; ——在第5章通用航空事故征候中增加了双向陆空通信联系中断的内容; ——在第6章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中将原标准的“示例”转变为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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