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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适房出售50%以上增值收益归政府

2013-01-28   发表:

  昨日公布的最新一期深圳政府公报刊登了《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全文。根据《纲要》,深圳将严格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建立内部流转机制,实行保障性住房有限产权制度。对已售出的经济适用住房,达到规定年限经批准取得完全产权并转让的,政府收取不低于50%的增值收益。

  目标

  “十二五”末住房保障覆盖20%

  深圳承诺,力争“十二五”期末,全市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套数的比率由25%提高到35%;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率(含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达到70%,其中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率达到98%;非户籍住房困难人才群体住房保障率达到80%。

  《纲要》明确,深圳将建立保障性住房轮候制度。对符合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统一纳入轮候库,分类轮候,分批解决。轮候顺序依照取得本市户籍、缴纳社会保险或提出申请时间的先后等因素确定,对残疾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及人才等住房困难家庭,予以优先轮候。

  同时,建立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管理信息平台,实行住房保障申请常态受理。轮候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逐步缩短轮候时间,力争将轮候时间控制在3至5年。

  产权

  在规定年限内无产权

  多年以来,公众对保障房配租配售公正公平问题十分关注。本次《纲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提升。一是建立诚信申报制度;加强保障房使用监管,对未按合同约定使用保障性住房或存在转租、转售等违法违约行为的,严格退出管理,同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公示。

  另一方面,则是在核心上挤压保障房的暴利空间。实行保障性住房有限产权制度。保障性住房在规定年限内不予批准取得完全产权。对已售出的经济适用住房,达到规定年限经批准取得完全产权并转让的,政府收取不低于50%的增值收益。此外,逐步建立保障房内部流转机制,实行内部循环、封闭运作。对新售出的保障性住房,买受人需转让的,应面向在册轮候家庭出售。

  房源

  鼓励“城中村”等建公租房

  在拓展保障性住房房源方面,《纲要》提出,鼓励单位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纳入全市年度供应计划管理,优先面向本单位职工供应;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等,由政府直接配建或引导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

  鼓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利用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等存量土地,采取自主开发、合作开发等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纳入政府统一监管并按照政府指导租金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差价由政府予以适当补贴。此外,《纲要》还明确,研究探索通过征收、租赁、收购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集资房、“城中村”自建房,或没收违法建筑等方式,拓宽保障性住房筹集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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