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恶意欠薪”司法解释,规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最高判3年,造成劳动者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最高可判7年。该司法解释今日实施。各省入罪具体数额,由各省高院据各省情况规定后报最高法院备案。
为解决部分企业恶意欠薪,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增加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称,“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介绍,该罪名有三个前提条件,而刑法并没有规定详细的标准,也导致难以追究恶意欠薪的刑事责任。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恶意欠薪加大了打击力度,比如欠薪3个月且超过5000元很容易达到,如果劳动者不能追究欠薪者的刑责,恶意欠薪入刑就是形式大于内容,欠薪愈演愈烈的局面就不可能改变。
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出台司法解释,旨在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打击力度,解决办理该类刑事案件所面临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记者获悉,恶意欠薪入刑近两年后,全国因恶意欠薪判刑的有80多人,各省不到3人。另一方面,全国各地欠薪行为并没有因此而减少,欠薪投诉继续上升。
解读
明确恶意欠薪入刑三大条件
昨日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恶意欠薪入罪的条件进行了明确:
规定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逃跑,藏匿或隐匿,销毁或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材料的,属刑法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对于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问题,司法解释明确,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但最高法司法解释只是规定了一个幅度,具体数额授权仍由各省高院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司法解释规定,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或者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需要判刑三至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