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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开放停车收费标准 由经营者自定

2016-01-14   发表:

  日前,发改委、住建部、交通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随着城市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停车设施总量不足、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等问题日益突显,停车难和城市交通拥堵矛盾日渐加剧,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难题”。

日前,发改委、住建部、交通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以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停车产业的优化升级。

  《意见》指出,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意见》鼓励创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管理方式。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

  此外,《意见》还明确提出了要推进政府定价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加快推行差别化收费、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等。

事实上,国家已经多次出台意见对城市停车设施和机动车停放收费政策作出指示。

  今年8月3日,国家七部委印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完善停车收费政策,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全面放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收费,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11月19日,北京市发改委公布修订后的《北京市定价目录》,明确规定了明年小区地面停车费不再实行政府定价,停车价格不由物业公司定,而是由业主共同决定。此外,未来小区、商场、体育馆等公共场馆的停车费也将全面开放,执行市场调节价。

在国家发改委本月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做出指导意见后,昨日,北京市交通委相关负责人也对北京市的停车治理工作做出了梳理和建议。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停车设施管理处处长穆屹表示,从2016年1月1日起,除绿色占道和P+R(换乘停车场)以外,其他停车位的定价权完全按照谁拥有车场谁负责定价的精神来决定,使得定价能够反映土地本身自有价值。

  据了解,近年来,北京市政府在停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调整停车配件指标;在居住区建设将近7万个停车设施;在城市远端建立几万个换车、停车场等一系列措施;在治理方面,自2012年到2014年共查处违法停车968万辆;2014年拆除地锁1.1万个,取缔各种非法停车场524万个。

  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北京全市共有停车位290万个,其中经营性停车位180万个,非经营性停车位110万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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