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对于创新医疗器械,申请人可填写创新医疗器械沟通交流申请表(见附件3),就下列问题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提出沟通交流申请:
(一)重大技术问题;
(二)重大安全性问题;
(三)临床试验方案;
(四)阶段性临床试验结果的总结与评价;
(五)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重要问题。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沟通交流申请及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见附件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同意进行沟通交流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拟讨论的问题,与申请人商定沟通交流的形式、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安排与申请人沟通交流。沟通交流应形成记录,记录需经双方签字确认,供该产品的后续研究及审评工作参考。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受理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后,应当将该注册申请项目标记为“创新医疗器械”,并及时进行注册申报资料流转。
第二十一条 已受理注册申报的创新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应当优先进行技术审评;技术审评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优先进行行政审批。
第二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可终止本程序并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主动要求终止的;
(二)申请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
(三)申请人提供伪造和虚假资料的;
(四)经专家审查会议讨论确定不宜再按照本程序管理的。
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实施本程序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创新医疗器械的研发进展。
第二十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医疗器械,按照《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要求和规定,本程序未涉及的,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程序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表
2.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审查通知单
3.创新医疗器械沟通交流申请表
4.创新医疗器械沟通交流申请回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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