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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出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指导意见

2014-02-28   发表:

质检总局出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指导意见
深化改革质量监督模式  创新发展风险监控工作

    本报讯  (记者刘伊婷)近日,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质检总局深化改革,转变产品质量监督模式的又一成果。《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正朝着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迈进,以预防为主、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机制正在加快形成,产品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正在快速推进。

    为应对日趋复杂的产品质量安全新形势,特别是为了及时发现、有效解决产品质量存在的潜在危害,从2009年起,质检总局着力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经过近几年的努力,目前已基本建成并运转风险信息采集体系,实现风险监测常态化,风险处置环节取得突破,探索发布了风险警示,推动风险监控工作从探索起步阶段步入了全面实施阶段。在实践过程中,质检总局坚持摸着石头过河与加强顶层设计相结合,注意总结实践经验,抓紧完善风险监控制度体系。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集中反映了近年来全国各地的探索实践,集中体现了质检总局对风险监控工作的顶层设计,具有很强的前瞻性、指导性和操作性。

    《指导意见》突出了消费安全。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质检工作会议上,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提出了“三大安全”,摆在首位的就是消费品质量安全。《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风险监控工作要以消费品为重点,以产品质量中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因素为内容,建立起以风险信息采集为基础、风险监测为手段、风险评估为支撑、风险控制为目标的工作体系,实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据悉,质检总局将制定消费品重点监督目录,把更多的监管资源用于消费品,切实做到有效预防消费品安全风险。

    《指导意见》突出了问题导向。主要是通过建立准确、高效、全面的风险信息采集网络,做到从着力发现问题、真正解决问题出发,不断强化风险监控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重点是要对舆情信息进行监测,以网络媒体为主渠道广泛收集产品质量安全舆情信息,注重从日常监管工作中采集风险信息,从产品伤害案例中甄别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从检验检测工作中收集风险信息,同时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消费者保护组织、行业协会等的联系,并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公共平台,实现风险信息的共享共用。据了解,目前,质检总局已经开发应用了质量安全互联网信息监测系统,启用了全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协作网办公信息平台,初步实现了风险信息的共享共用。

    《指导意见》突出了风险综合整治。对已被识别和确认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指导意见》要求加强监管联动,对涉及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的,加大准入把关力度;对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对涉嫌违法的,及时进行执法查处;对存在严重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督促企业进行召回;对涉及标准问题的,及时反馈给标准化管理部门,推动完善标准体系;对涉及其他部门的,及时进行会商,共同研究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同时,《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风险警示,提醒消费者增强安全消费意识;建立风险通报制度,促进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动行业加强管理和自律,促使地方政府开展区域质量整治,切实保障质量安全。

    《指导意见》不仅总结吸收了我国近年来的实践经验,也充分借鉴了欧盟、美国等先进经验和做法。如参考了美国风险处置做法,提出建立完善应急监测机制,针对产品质量安全伤害事故和突发事件,及时组织实施应急专项风险监测,综合采取调查、检查、检测等各种方式,快速查找风险源头和伤害事故原因,充分发挥风险监测在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特别是比照了欧盟非食品快速预警系统(RAPEX),提出建立全国统一的国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通报预警系统,通过加强质检总局与地方质监部门、地方质监部门彼此之间的风险交流,实现对风险的快速反应和处置,避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质量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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