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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首试审判长负责制 强化法官责权

2013-03-01   发表:

  昨日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首开全国先河,全面实行审判长负责制,弱化庭长、副庭长对法官的行政管理职权,赋予审判长对审判团队的管理权以及对所审理案件的裁判权。审判长负责制试水半年多来,该法院审判效率提升近三成。专家认为,此举有助强化法官责任、实现权责统一、提高司法公信、破局法官行政化。

  改革的动力来自现实的困境。福田法院在1998年收案仅4000余件,到2012年,这一数字疯长了近10倍,逼近4万件,人员数量却只增长了3倍,案件堆积如山。这一问题使不少法官工作的疲惫感增加,而基于体制原因,法官的待遇与其所对应行政级别相挂钩,也从某种程度上导致法官的个人上升通道偏窄,只能顺着法官、副庭长、庭长一直往上走。

  “解决问题的出路在于改革。”通过调研,福田法院认为,改革的核心是弱化行政色彩浓厚的庭室架构,取消庭长的案件审批权和人员管理权。与以往的审判长只是临时性头衔不同,福田法院实行的审判长责任制是通过选任程序公开选任审判长,按照“1+2+3+4”模式,建立以审判长(1人)为核心,包括普通法官2人、法官助理3人、其他辅助人员4人在内的新型审判团队。审判长在该团队中居于核心地位,既是办案者、又是管理者,拥有案件的分配权、决定权、签发权以及团队成员的工作安排、管理考核权等。

  福田法院副院长王德军介绍,原有的庭室和庭长职务依旧保留,但只负责审判业务的对外联络和内部审判长联席会议的协调。

  王德军称,改革后,每名审判长在团队的配合下每年将处理案件1000件左右。运行成熟后,可达到1500到2000件,初步接近法治发达国家水平。

  福田法院从2012年7月31日正式实施审判长负责制后,结收案比同比提高了31.71%,而随着案件质量的提升,信访投诉量也同比下降了29个百分点。在深圳市中院对全市基层法院实行的综合量化考核中,该院从以往的排名靠后跃居至位居各基层法院前列。

  “这次改革是一次破冰之旅,它是在兼顾我国的国情基础上,迈出法官职业化的坚实一步。”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曾月英教授高度评价该项改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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