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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农保城居保合二为一 养老金标准提高

2013-03-21   发表:

  广东将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5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65元,同时提高参保人的最低缴费标准,并把个人缴费标准从120元至3600元划分为十档……昨日,《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办法》)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上全文发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时间将持续至4月4日。

  《城乡居保办法》分为八章,包含了基金筹集、个人账户、待遇享受等多个方面,目的是进一步完善广东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加快建设统筹城乡的养老保障制度。昨日,南方日报记者采访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对相关亮点进行解读。

  整合新农保和城居保

  《城乡居保办法》提出,原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经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照本办法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政策亮点是在整合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基础上,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既符合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解决制度碎片化问题,又有利于节约经办服务资源,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城乡居民参保。

  基础养老金拟提至65元

  《城乡居保办法》提出,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终身支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执行。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统筹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基础养老金标准一直按照国家规定的55元每月的标准。《城乡居保办法》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等方面的因素,规定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10元,由原来新农保和城居保的每人每月5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65元,使广大参保人直接享受到更多实惠。

  提高参保个人缴费标准

  《城乡居保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以按年、按季度或按月缴费的方式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等方面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确定缴费方式。”

  对此,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城乡居保办法》提高了个人缴费标准,规定个人缴费标准从120元至3600元十档,一是体现了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随着养老待遇的提高,参保人的缴费标准适当提高也是应当的。同时也有利于参保人通过较高标准缴费,增加个人账户金额,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提高养老金水平;二是适合我省区域发展差异、不同经济收入水平参保人的实际需要,提供缴费幅度更大的选择,并方便参保人按月、按季缴费(按最低档次缴费每月需缴费120元÷12个月=10元/月,按原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参保人按月缴费每月需缴费100元÷12个月=8.333元/月)。

  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

  针对部分中青年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的突出问题,《城乡居保办法》在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城乡居民特别是中青年居民早参保、长缴费和持续参保缴费方面有了新的规定。《城乡居保办法》提出,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超过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珠三角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由省财政负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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