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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食营养补充品等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

2013-03-27   发表:

  摘要:据卫生部网站消息,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卫生部日前组织制定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辅食营养补充品》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标准查询网(www.spsp.gov.cn)据卫生部网站消息,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卫生部日前组织制定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辅食营养补充品》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卫生部以新颁布的GB237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以下简称婴幼儿配方粉GMP)为参考,参考国内、国际相关法规标准,制定严于婴幼儿配方粉GMP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规范》指出,设备和器具等硬件要素的合理设置和运行是保障该类食品质量安全的前提。通过控制这些硬件设施的构造优良、设计合理及严格实施,才能保证配备合理、生产连贯协调、产品质量合格。本标准主要参照GB23790-2010中的相关要求,重点对设备的清洁卫生要求、监控和维修保养提出了规定,尤其是其中监控设备的要求。

  《规范》提出,为确保整个工艺的重现性及产品质量的可控性。标准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加入了生产验证的要求,包括厂房、设施及设备安装确认、运行确认、性能确认和产品验证。

  卫生部于2011年10月公布2011年第二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修订《辅食营养补充品通用标准》(GB/T 22570-2008),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

  新标准将原标准"6月~36月龄的婴儿和幼儿“修订为"6月~36月龄的婴儿和幼儿;也可用于36~60月龄儿童补充微量营养素”。

   新标准还对每日份产品中营养素含量指标及要求作出修改,修改了叶酸和烟酸的含量要求,同时在可选择成分指标中增加"二十二碳六烯酸"(即DHA)。

  此外,新标准还将原标准中“应标明注意事项并标明'本品不能代替母乳及婴幼儿辅助食品。本品不宜与婴幼儿配方食品或营养素补充剂同时食用'”修订为“必须标明注意事项并标明'本品不能代替母乳及婴幼儿辅助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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