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环保局根据《有毒物质管制法》刊登两项规则,对40种化学物质实施新进口限制,这些化学物质在生产前须向环保局通报(其中14项也受《有毒物质管制法》第5(e)节规管)。措施规定,任何人若要进口、生产或加工上述物质,以进行属于重要新用途的活动,必须最少提前90天向环保局通报,通知环保局评估化学物质的用途,并在必要时提前禁止或限制有关活动。当局必须对所有相关因素进行研究,才可判断一种化学物的用途是否属于重要新用途。这些因素包括(i)化学物质预计产量及加工量;(ii)人类或环境接触有关物质的变化症状及影响程度;(iii)人类及环境增加接触有关化学物质的时间及影响程度;(iv)合理预期的化学物质生产、加工、分销及弃置方法;(V)其他有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