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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等6部门联合公告禁止生产和销售莱克多巴胺

2012-04-07   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      告

2011年   第4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1第9号)的有关规定,自即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生产和销售莱克多巴胺。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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