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近日,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全面排查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环保情况,组织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行业的在建项目和建成项目进行梳理排查,掌握行业产能情况和企业环保基本情况。
《通知》明确,切实执行违规项目清理整顿环保要求,在全面排查基础上协助编制违规项目清理整顿方案并向社会公示,明确拟清理的违规项目,拟保留的违规项目及环保整改计划等内容。
《通知》要求,严格开展违规项目环保认定和备案。环境保护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在建违规项目认定工作,对于不符合有关认定条件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停建;依据省级人民政府整顿方案开展建成违规项目环保备案。
《通知》指出,强化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倒逼机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内的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在建违规项目,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在建违规项目和建成违规项目,均需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通知》强调,加大对违法企业和违规项目执法力度,加强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企业的环境监管。对建成违规项目未经环保备案的企业,不得为其贷款、上市融资、行业准入、进出口、退税、免税、减税、先进评选等出具任何环保守法的证明性文件,不得给予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
环境保护部将组织对各地强化环保约束、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在建违规项目和建成违规项目,将不予环保认定、备案。对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中环保约束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将采取区域限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