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澳门特区政府提出的《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5日下午在特区立法会全体会议上获得超过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至此,澳门特区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的5个程序步骤已走完了第三步。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澳门基本法相关规定的解释,澳门特别行政区2014年行政长官和2013年立法会两个产生办法若要进行修改,必须经过5个程序步骤。第一步,特区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是否需要修改作出决定;第三步,特区政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向特区立法会提出修正案草案,并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通过;第四步,特区行政长官同意经立法会通过的修正案草案;第五步,特区行政长官将修正案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备案。
今年1月,特区政府就是否需要修改“两个产生办法”展开公众咨询。在汇集澳门社会主流意见后,澳门特区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认为有必要在基本法框架内对澳门特区“两个产生办法”作出适当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月29日通过了关于澳门特区“两个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澳门特区政府随之就如何修改“两个产生办法”展开第二阶段的公众咨询,并在此基础上拟订了两个修正案草案,于5月8日向特区立法会大会引介,获一般性通过。
随后特区立法会进入细则性审议阶段,并于5日进行表决。表决中,“两个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均获得绝大多数赞成通过。
此次通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建议,2014年选举澳门特区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由现时的300人增加至400人;不少于66名选委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选委只可提名1位候选人。
而获得通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建议, 2013年澳门特区第五届立法会由33人组成,其中直选议员由12人增至14人,间选议员由10人增至12人,委任议员维持7人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