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家用热水器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家用燃气热水器推广实施细则;
附件2: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推广实施细则;
附件3: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空气源热泵热水器推广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