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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

2012-07-28   发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
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中小企业
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1〕71号)的要求,四部门审核确定了2012年度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现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同意上海浦东软件平台有限公司等10家(名单见附件)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具有免税资格。

  免税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对复审不合格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名单,取消免税资格。

  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具体范围及相关规定,按照《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的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获得免税资格的示范平台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发挥支撑和示范带动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及时、价廉、质优”的服务。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偷税、骗税,或者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物资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的,一经查实将按照财关税〔2011〕71号文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政策的执行,对所辖区内获得免税资格示范平台的服务业绩、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检查、测评,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并做好相关工作总结。

  附件: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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