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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中院制定出台受害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标准规定

2013-07-14   发表:

  为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配置残疾器具的标准,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负担,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精神,结合金华经济发展水平、社保的相关标准,充分发挥法医学技术审核专家小组的作用,制订了《关于确定受害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标准的规定(试行)》。主要内容:

  一是确立配置原则。残疾器具的配置原则是普通适用型,以配置的残疾器具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为标准,要符合稳定性、安全性,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二是明确价格、范围。明确辅助器具的价格,主要与所用材料及补偿功能的程度相关,同时结合目前我市经济发展状况,考虑当事人承受能力。材料方面,以国产普通材料为宜,功能补偿上,以补偿肢体主要功能为主,范围包括义肢、义眼、义齿、听器的安装以及相关康复器材等。三是确定期限与更换年限。一般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期限为20年,更换周期为为4年,同时注重对未成人的保护,赔偿期限为成年前的年限加成年后二十年,更换周期为2年。四是规范变更。规定如果受害人的伤势存在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标准的,须由市中院法医学技术审核专家小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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