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关于实施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育工程的通知》(工信部科〔2012〕391号)要求,各地方主管部门已报送了2013年度培育工程实施方案和首批试点企业(名单见附件1)。为进一步推动省市培育工程实施进展,增进各地工作经验交流与互动,加强培育工作宣传力度,请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报送培育工程工作信息及试点企业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一、请每年组织1次以上培育工程专题宣传报道活动,总结成绩,分析问题,交流经验,营造工信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氛围。
二、请定期填报培育工程工作动态信息表,上半年工作信息于7月30日前报部科技司。(格式见附件2)。
三、根据已上报确定的试点企业名单,请组织填报试点企业相关信息,于7月30日前报部科技司(格式见附件3)。
四、根据培育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向部科技司报送培育工程日常工作信息,包括:培育工程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试点企业经验和做法、典型培育和企业运用案例、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建议等,相关信息将在部网站、部属报社等媒体进行宣传展示。
附件1:“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育工程”首批567家试点企业名单.doc
附件2:2013年“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育工程”工作信息表.doc
附件3:2013年“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育工程”试点企业信息表.doc
联 系 人:苏强 龙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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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