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核发2013-2015年度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证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主管部门:
按照《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2009年核发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将于2012年底到期。为做好2013-2015年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许可证核发的基本条件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范围是已取得许可证并有效期满的企业,包括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多品种盐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实行独立法人生产企业一厂(场)一证。拟予核发证书的企业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盐业管理法规、规章及相关要求。
(二)符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有关要求,产品质量达到GB5461-2000《食用盐》国家标准。多品种食盐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规定。
(三)《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四)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食盐生产企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食盐产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盐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2、预包装食盐产品(多品种食盐及加工分装的小包装食盐)标签应当符合规定。
3、采购食品添加剂、食盐产品包装材料(多品种食盐生产还包括采购原料盐),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记录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4、建立食盐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盐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盐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同时,对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产品,应按照规定实行召回。召回和处理情况要向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和盐业主管部门报告。
二、许可证核发程序
(一)企业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有关企业做好换证准备工作。申请企业于8月10日前,将企业申请表(附件1)一式四份报省级盐业主管部门,省级盐业主管部门于8月20日前对申报材料根据基本条件要求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二)企业验收
9月上旬开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组对初审合格企业核查、验收。企业必须对申报的所有食盐产品提供国家盐业产品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2012年度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三)核发证书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专家组对企业的验收意见和企业产品检测报告,确定许可证核发企业名单,并予通告。全部许可证核发工作在2012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其他事项
(一)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规,结合行业现状和有序推进盐业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要鼓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直接从事小包装生产。
(二)2012年核发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从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三)为使许可证核发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此次核发的证书上只标注企业生产的国标及行标品种。企标品种不再标注,仅作为备案管理。两次许可证核发期间企业需增加品种也按照本规定执行(具体办理程序及规定见附件2)。
(四)凡没有备案的企标品种不得生产。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生产非备案产品;再次发现违规行为的,将取消定点资格。
(五)企业备案的品种每半年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布一次。
请各地盐业主管部门按照核发许可证工作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初审工作,并按时上报相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今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变更证书相关内容,应按照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项目变更审批程序(详见附件2)办理。
附件: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报表
2.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项目变更审批程序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2年7月24日
(联系电话:010-68205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