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2013年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消费函[2013]527号
为贯彻落实《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工消费[2010]第93号,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2]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快印染行业转型升级和节能减排,结合环境保护核查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决定共同开展2013年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
具备《管理办法》所列基本条件的印染企业可向本地区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如实填报《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1)等相关材料。《申请书》应按照《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填报指南》(见附件2)进行填报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审核和公告程序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准入条件》、《管理办法》及《印染企业准入公告核查指南》(见附件3)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申请资料核查及现场查验),并将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一式两份于9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各地上报材料后,会同相关行业协会、专家完成资料核查及现场查验等工作。经审核初步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向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征得环境保护部同意后,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
三、监督和管理
对于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在新项目备案、土地供应、技术改造、污染治理和信贷投放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暂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在淘汰落后、设备改造、环保执法等方面工作力度,促使这些企业尽快达到《准入条件》要求。
四、其他
2013年印染准入公告管理工作以《管理办法》为基础,本通知是《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本通知未尽事宜以《管理办法》为准。
联系人:纵瑞龙
电话:010-68205662传真:010-68205661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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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