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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管总局拟规定奶粉生产必须用纯化水

2013-08-07   发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6日在官方网站公布了《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3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参照药品管理提高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生产、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明确,以生乳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应有自建养殖场,确保生乳的质量安全。以全脂、脱脂乳粉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应自控奶源。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的生产条件,不予生产许可审查;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或基粉为主要原料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没有完整的干法工艺,不予生产许可审查;生产用水(包括清洗用水)应进行纯化处理,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纯化水质量标准。(纯化水一般用于药品生产)其他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征求意见稿》明确,采购制度至少包括:物料供应商评价办法,原辅料验收规定及不合格原辅材料拒收、报废、返厂处理办法等。采用进口原辅料,应审核进口物料供应商、贸易商的资质证明文件、每批原料质量标准、产品出厂的检验数据和报告、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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