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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单位验收工作的通知

2013-10-13   发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信厅(经信委)、财政厅(局)、商务厅(委、局)、统计局,各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单位:

    2005年和2007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统计局等六部委组织开展了两批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作,试点范围涉及重点行业(企业)产业园区、重点领域以及省市,共计178家单位。示范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及各试点单位高度重视,制定了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方案和规划,推动了技术进步和节能减排,促进了新兴产业发展,在各自领域探索循环经济发展路径和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两批试点工作的试点期均已结束,根据《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第一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2199)、《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第二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3420)等文件要求,将对各试点单位进行验收评估。通过验收,全面了解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推进情况,总结发展循环经济的成功经验,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不同途径,找出发展循环经济的瓶颈难点并提出解决思路,总结凝炼一批循环经济发展的典型模式。现将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验收范围、内容及标准

    (一)验收范围
    此次验收范围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批复实施方案(或规划)的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对实施方案目前仍未获得批复的试点单位(广东贵屿镇、江苏张家港扬子江冶金工业园、江西华春企业集团公司),试点资格自动取消,不参加此次验收。

    (二)验收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批复的实施方案(规划)落实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主要目标和指标的完成情况;
    2、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
    3、重点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4、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及实施效果等;
    5、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验收标准
    1、基本实现《实施方案》提出的目标,各项指标完成率达到80%以上,相关指标在试点期间有明显提升,并达到行业先进标准;
    2、基本完成《实施方案》提出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实施方案》中提出的重点项目完成率达到80%以上,达到设计产量和预期目标;
    3、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的资金使用合理,审计未发现问题;
    4、已成立循环经济领导组织机构,建立循环经济评价统计指标体系;
    5、完成或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
    6、试点园区、企业开展试点以来未出现重大环境事故。
    达到或超过以上全部标准的单位确定为通过验收,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不予通过验收。

    二、验收方法、程序和后续政策

    (一)验收方法
    国家循环经济试点中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等共同委托有关机构组织验收;其他各类试点单位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等7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7部委将对部分试点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二)验收程序
    1、单位自查。各试点单位进行自查,并于9月底向省级有关单位提交《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自查报告》(报告内容格式见附件1)。各试点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7部委提交自查报告。
    2、组织验收。各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7部门组织对试点单位进行验收,并于10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7部委提交验收报告(报告内容格式见附件2)。各试点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评审验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7部委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并提交验收报告。
    3、复核公示。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7部委将对各地及有关机构报送的验收报告进行复核,必要时将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研。对复核通过的单位,将进行网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通过验收。
    未按时提交自查报告的试点单位确定为不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以及在复核、公示发现问题的试点单位,视情况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整改期,到期仍未达到要求的,确定为不通过验收。

    (三)验收公告
    通过验收和未通过验收的试点单位名单,将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联合公告的形式对外公布。

    (四)后续政策
    通过验收的试点单位,可继续享受试点单位在投资、金融等方面的政策,并将在组织开展循环经济“十百千”示范行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重大示范项目和推荐循环经济工作先进单位中,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取消试点资格或未通过试点验收的单位,不再享受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相关政策,不得再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名义开展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循环经济试点验收是深入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的重要内容,有助于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广模式,促进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各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分别明确一名负责同志组织落实,保障试点验收工作圆满完成。

    (二)统筹协调。各地要根据验收工作总体安排,结合各自实际,统筹安排,认真抓好落实,保证试点验收工作取得实效。各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以循环经济试点验收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循环经济发展水平。各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会同环保、科技、工信、财政、商务、统计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部门间要加强配合,实现联动,共同协调解决试点验收中出现的问题。

    (三)宣传推广。各地要及时总结此次验收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总结凝炼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典型模式。各地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抓住宣传推广试点单位先进典型的有利契机,进一步调动各行业、各单位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先进典型的宣传推广工作同发展循环经济的具体工作结合起来,推进循环经济取得更大进展。

    附件:1、《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自查报告》内容
     2、《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验收报告》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 境 保 护 部
科 学 技 术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201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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