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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提出,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及批准发行

2009-11-21   发表:

  标准项目的提出及立项

  项目的提出。2004年起实行常年公开征集制度。任何单位、个人均可根据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立项条件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直接向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提出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提案。

  立项建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集团、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部门按照立项条件要求,提出标准立项建议。

  立项评审与征求意见。标准化管理机构对计划项目建议,指定相关技术委员会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初审,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确定拟立项项目。

  项目编制计划。标准化管理机构经过审查和协调,确定计划项目,并下达《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给归口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没有归口技术委员会的,下达给指定的业务相关的技术机构。

  标准的起草和征求意见

  起草。标准草案由承担任务的相应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并形成征求意见稿。承担起草草案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可以是科研单位、企业,也可以是社会、中介机构。

  征求意见。将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按有关规定分发征求意见。应对所有意见予以考虑,完成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对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标准草案送审稿。必要时,可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

  标准的审查、批准

  审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标准进行审查,标准草案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的审查,由承担任务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按章程的规定进行审查。标准草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的审查,由标准化管理机构授权的标准审查部门负责,按规定进行审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标准草案报批稿。

  批准。根据标准审查意见,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标准进行批准、发布。必要时,可限时解决问题后再行报批。

  标准的出版、复审、废止

  出版。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出版主管部门授权的出版社负责。我国标准的版权不属于标准的编制者和管理者,而属于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标准的出版发行和销售均由政府部门隶属的出版社公开发行,其收入不属于标准的编制者和管理者。

  复审。自标准开始实施后5年内,根据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应及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予以废止。复审工作由标准化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由负责标准制定、修订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具体负责。复审结果确认为修订的,列入修订计划。

  废止。对于经复审后确认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并由标准化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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