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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财产公开范围扩大至高官议员及司法官

2012-12-20   发表:

  什么人需公开财产?这是澳门财产公开法案中争论的焦点、最核心的问题。记者昨日获悉,记录法案争议的意见书已签署。立法会与政府最终共识:掌握重要信息或有决定权者需公开。公开者扩至政界各领域要员。公开的内容则温和:无总金额、无房产地址、无手表等物品。

  公开范围扩大

  经过立法会一年的讨论,澳门财产公开法规终定稿(见南都12月13日A 18版《澳门官员财产申报藏私或判刑3年》)。上周五,专责讨论的常设委员会已签署意见书,该书记录了法案争议。

  什么人需公开?公开什么内容?意见书称,前者是法案争论的焦点、最核心的问题。政府最初提交的文本,仅特首及主要官员等副局级以上人士需公开。这样能增加公众监察力度,加强问责,减少官员们贪污舞弊的机会。

  但有舆论不满,认为公开者的范围过窄,整体上达不到有效监察。讨论时,廉署向委员会提交的标准和理据是:掌握政府重要资讯的官员;有决策权的官员。

  最终扩大至行政会委员、议员、司法官等。行政会的功能是行政长官作出重要决策提供咨询。在立法会内,反对者强调仅是咨询功能,并非官员。但委员会称,一般是在政策尚未确定,信息在外界尚未知悉时,行政会成员已了解。

  至于议员,反对者称议员所了解的都是公开后的信息,未必需公开财产。但委员会认为,议员代表巿民行使地方政治权力,所谋求的应是公共利益,而非仅限于自身利益。已有法规订明:为避免利冲突,与其直接、实时利益的有关讨论和表决,该议员不得参加。委员会和廉署最终认为,公开议员财产后能让公众监督,防止其运用立法者的影响,谋求非公共利益。

  将司法官财产公开,曾遇到检察官委员会的不同意见。“将司法官列为公开对象,绝不是不尊重,也不涉及司法官对案件的裁量权,而是顺应社会要求,增加透明度的做法。”意见书称,有助于引领社会增强对司法的信心。

  公开内容温和

  许多反对意见均称,公开财产后会侵犯到隐私,而隐私权是个人的合法权益。在争取公开者范围扩大的同时,议员们在讨论公开内容时,多数未表现出苛刻态度。意见书甚至评价,最终文本的公开制度“相对比较温和”。

  委员会认同,财产公开有助于监察的同时,某种程度上限制了隐私,“甚至与个人的隐私权保护有冲突。”保护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故法案需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

  代表社会各个群体的意见,反复商妥,达成最终文本。公开内容仅3点:不动产的数目、性质、用途;各类企业中的股份或资本;在各种组织中的身份、任职。所有财产、利益均有严格申报,但上述公开仅是概括性。如房产,仅有数目无须披露具体地点等内容。某个官员拥有的财富总金额,有多少块名表……这些均无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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