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大骨节病预防措施效果判定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大骨节病区各种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判定。 |
英文名称: | Effect judging for preventive measures of Kaschin-Beck disease |
替代情况: | 替代GB 16397-1996 |
中标分类: | 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卫生>>C61公害病诊断标准 |
ICS分类: | 医药卫生技术>>11.020医学科学和保健装置综合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11-12-30 |
实施日期: | 2012-02-01 |
提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归口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起草单位: |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预防控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吉林省地方病第二防治研究所 |
起草人: | 邓佳云、李富忠、刘运起、郭雄、张雪英、黄慧 |
页数: | 8页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12-02-01 |
前言 |
本标准的所有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6397—1996《大骨节病防制效果判定》。 本标准与GB16397—1996比较,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术语和定义; ———将防制效果改为预防控制措施效果; ———删除了原标准“无效”判定标准中的“早期”; ———在有效判定标准中增加无Ⅱ°及以上病例发生和无骨骺早期闭合及三联征病例; ———将观察期限改为3年; ———增加附录A。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预防控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吉林省地方病第二防治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佳云、李富忠、刘运起、郭雄、张雪英、黄慧。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6397—1996。 |
引用标准 |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6395 大骨节病病区判定和划分标准 WS/T207 大骨节病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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