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度“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经评审和公示,同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数字电视产业园、天津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北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6个产业集聚区为第四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具体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规〔2012〕4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立足现有基础,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根据上报的创建工作方案和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做好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两化”融合、节能环保、安全生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完善产业配套和服务环境,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切实起到示范作用,使示范基地加快成为带动工业转型升级、推动工业由大变强的重要载体和骨干力量,始终走在行业前列。
二、要将示范基地的发展纳入工业和信息化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加强日常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政策、资金、项目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集中资源,在产业规划布局、技术改造、重大专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有关资金安排等方面,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支持。
三、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指导意见》的落实政策,进一步扎实推进国家级示范基地和省级示范基地的创建工作,健全部省两级创建、联动推进的工作机制。
四、按照《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我部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基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撤销称号并摘牌。
五、2013年申报工作具体安排将另行部署。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