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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的通知

2013-02-27   发表:

  涉及处方、工艺变更的,相关补充申请涉及的注册检验也由该药品检验机构承担。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药品检验机构复核结果后,将研究资料、现场检查及检验报告一并报工作办公室。

  (五)审查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资料,公布质量一致性评价信息

  工作办公室收到一致性评价研究资料后,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外公布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名称、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名称以及溶出曲线等一致性评价数据。

  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工作办公室告知药品生产企业及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四、工作计划

  (一)2012年,开展工作调研,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启动15个基本药物品种质量一致性评价的试点。

  (二)2013年,全面启动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发布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工作程序,完善工作制度,开展50个基本药物品种质量一致性评价方法和标准的制定。

  (三)2014年,全面开展其他基本药物品种质量一致性评价方法和标准的制定。

  (四)2015年,全面完成基本药物目录品种质量一致性评价方法和标准的制定。基本完成2012年~2014年部署的质量一致性评价品种的质量一致性审查工作。

  (五)2015~2020年,全面完成基本药物质量一致性审查,开展并完成其他临床常用品种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办公室。负责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技术审查。组织制定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的技术指导原则、方法、标准及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一致性评价资料进行审查。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二)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成立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专家审评委员会,协助工作办公室审定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方法和标准,审评企业提交的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资料,并对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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