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后日本专注发展经济,忽视环境保护,环境污染极其严重,使日本民众深受其害。
伴随着石油的大量燃烧,硫氧化物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对此,日本早在1962 年就制定了专门法规《关于限制煤烟排放等问题的法规》(《煤烟限制法》),“煤烟”(煤、其他粉尘和SOX)、硫化氢和氨等对人体有害的特定物质第一次成为法律限制的对象。
该法规根据每个核定的大气污染地区的不同情况和“煤烟发生设施” 的不同种类制定出不同的排放标准, 要求装置“煤烟发生设施” 必须“事前申报”, 都道府县知事(以及政令指定城市市长) 可以勒令那些“煤烟” 排放超标企业进行结构改革。不过, 该法规设立的实际限制标准极为宽松。因此,该法规的治理效果非常有限。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上个世纪60 年代后半期,日本几乎所有的重要城市都不能达标。
1968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原来针对各个“煤烟发生设施” 的排放浓度分别予以限制。直到1976年,这种分地区制定的排放标准曾做过八次调整,几乎呈年年强化的趋势,并在1974年的修订中引进了总量限制的制度。
同时,日本也开始对机动车污染着手治理。1966年起,当时的日本运输省开始对汽油发动机汽车排放气体的一氧化碳浓度进行行政指导,制定关于机动车排放气体的规制,在后来的《大气污染防止法》修改中,除将一氧化碳作为机动车排放气体加以规制外,还将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铅化合物以及颗粒状污染物质也追加进规制范围。1978年仿照美国的机动车排放气体规制法,制定了日本版的《机动车排放气体规制法》,从而开始对机动车排放气体中的氮氧化物进行正式规制。
2000年,日本修订的《关于确保都民健康和安全的环境条例》明确规定,出现严重空气污染时应采取的紧急措施,包括向居民通报有可能发生的严重污染,呼吁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料和减少煤烟、粉尘和有害气体的排放,并呼吁减少驾车出行。在大气污染严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时,政府要公布污染区域,发布“大气污染警示”等。
值得一提的是,从1960年代后期开始,日益高涨的民间舆论和席卷日本全国的“反公害”市民运动,以及积极推动这一进程的新闻界,发挥了重要作用,这几乎成为日本治理污染出现转折的最关键因素。
在民意面前,日本的地方政治家,开始纷纷凭借“反公害”旗号争取选民支持。例如,飞鸟田一雄1963年出任横滨市市长、美浓部亮吉1967年出任东京都知事、黑田了一1971年出任大阪府知事、伊藤三郎1971年出任川崎市市长。他们均以“反公害”姿态赢得选举,并先于中央政府强势推动治污。换句说,发挥地方主导权是战后日本治理大气过程中的一大特色。
根据清华大学的研究,日本在20多年的治理包括大气污染在内的环境公害的过程中,各地居民参与运动、地方公共团体作用(自治体=地方政府)、政府的措施、企业的应对努力以及政治所发挥的作用等各方都作出了必要的努力和起到了相应的作用,是一个环境政策博弈机制形成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日本的产业政策和环境治理逐渐从“即使是为了产业发展,也绝不允许公害发生”的国民二者选一的对立局面变为产业与环境友好的两利局面。
此外,尤其值得中国借鉴的是,在日本大气治理方面,日本还建立起一套独具特色的救济、补偿制度。日本《救济公害健康受害者特别措施法》(《救济法》)规定,需对因大气污染引起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等的患者医疗费实施补偿,须由个人支付部分中,相关的事务费由国家和地方自治体负担,医疗费、医疗津贴、护理津贴由企业界负担一半,另一半则由国家和地方自治体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