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北京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13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应当使用组织机构代码作为组织机构信用主体的实名制标识。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关于修订《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中表示,此次修订的基本思路,就是确立组织机构代码作为组织机构的身份证明,突出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作用,力争实现组织机构代码赋码的全覆盖,设立组织机构代码应用制度。
《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提出扩大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范围,将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工会、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组织机构明确纳入代码登记范围。
为推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用,草案明确各级政府部门、提供社会公共管理服务的单位和金融机构在业务往来中使用代码的义务,鼓励其他组织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代码。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应公开本部门组织机构代码和组织机构基本信息,鼓励其他机构公开本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和组织机构基本信息,作为本机构的基本信用信息。
草案提出,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冒用、买卖、转让、出租、出借、租用、借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