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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发布实施加工助剂卫生标准

2016-03-16   发表:

  国家标准下载网:2016年2月17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51300445号令,订定发布“加工助剂卫生标准”全文6条,并自发布尔日施行。

此次订定发布“加工助剂卫生标准”,系为确保消费者饮食安全及食品产业的发展,参考CAC、美国、澳新、日本等国际加工助剂管理规定。该标准规范了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规格及于食品中残留量,本次首先发布溶剂的使用规定,此后将持续增订各项加工助剂卫生标准。

第 1 条本标准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订定。

第 2 条加工助剂系指在食品或食品原料的制造加工过程中,为达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非作为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具的物质。其于终产品中不产生功能,但可能存在非有意但无法避免的残留。

第 3 条加工助剂的使用量应以可达使用目的的最小量为原则,并应尽可能于终产品中降低其残留量,且该残留量不应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

第 4 条使用附表一的加工助剂应符合该表列载的使用规定。

第 5 条附表一列载的加工助剂规格应符合附表二的规定。

第 6 条本标准自发布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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