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总后基建营房部,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原建设部令第81号)的有关规定,铁道部组织有关单位对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铁道工程部分)进行了修订,形成201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铁道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经审查,现予批准,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铁道工程部分)同时废止。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条文,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以黑体字标志,并适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01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铁道工程部分)由铁道部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