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法官、检察官办案不公——近日,黑龙江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监督法职人员工作程序》(以下简称《程序》),该文件明确强化了人大这一管“帽子”的机构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
该《程序》规定,由哈尔滨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对法职人员进行监督,需要撤销职务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撤职决定。这样规定带来的实际改变是:人大常委会的司法监督由单一的案件监督转变为案件监督与法职人员监督相结合。
目前,哈尔滨法检两院共有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职人员342人,其中市管干部不到10%,其余90%不必经党内考核任免。在全国范围内也不同程度存在这种情况。其他监督途径的“虚置”,也使错判案件成本低,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法职人员少有被“摘帽子”的危机感,因此司法不公导致案件申诉上访多发。
对于如何监督法官、检察官办案,《程序》提出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将从5个渠道了解和掌握法职人员履职情况: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及法职人员履职问题;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质询案涉及的法职人员履职问题;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或下一级人大常委会提请监督的案件中涉及到的法职人员履职问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举报;处理涉诉案件中发现的法职人员履职问题。
此外,通过监督积累的法职人员任职后的履职情况将作为其任免职的主要依据。称职的,今后任职时无特殊情况不再单独考察;不称职且认为需要撤销职务的,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