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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发布种子进口卫生标准

2013-05-29   发表:

  4月12日,新西兰第一产业部生物安全局(MPIBNZ)发布了种子进口卫生标准(代码:155.02.05)。 该进口卫生标准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范围 该进口卫生标准规定了合规种子获得进入新西兰的生物安全通关应符合的植物检疫要求。二、结果 所有进口种子须接受针对与商品相关的特定风险生物及与风险生物地位、进入及/或在新西兰定殖的可能性和随之而来的影响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三、要求 A部分:种子的一般要求 1、入境条件 以下入境条件适用于进口种子:

  (1)仅植物生物安全索引中所列的有有效种子进口规格的种类可以进口。植物生物安全索引规定种子还须符合特殊条件一览表(B部分)中所列的要求。

  (2)一批货物中的每类种子须清楚地标明其学名(属名和种名)。

  (3)种子可以从任何国家进口,除非特殊条件一览表(B部分)中另有规定。

  (4)不需要进口许可证,除非相关特殊条件一览表(B部分)中另有规定。

  (5)种子包装须清洁,不带土壤和其他污染物。

  (6)任何肉质果的种子应清除果肉痕迹,兰科种子(可带干/绿荚进口)及相关特殊条件一览表(B部分)中所列的任何其他种子除外。 2、植物检疫证书

  (a)植物生物安全索引中所列的“基本”种子进口商可选择以下两种选项之一: 选项1:带植物检疫证书的种子每批种子随附原产国国家植物保护组织(NPPO)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证明种子已按照适当的官方程序经过检验且不带任何肉眼可见的限定性有害生物,符合新西兰的现行进口要求。选项2:不带植物检疫证书的种子货物或样本到达新西兰后,按照认可的抽样规则进行抽样,由检验人员进行检验,费用由进口商承担。

  (b)植物生物安全索引中所列的“见155.02.05……”的种子 该批种子随附原产国国家植物保护组织(NPPO)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证明种子已按照适当的官方程序经过检验且不带任何肉眼可见的限定性有害生物,符合新西兰的现行进口要求。证书须包含特殊条件一览表(B部分)中所列的任何附加声明。植物检疫证书应包含第12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植物检疫证书准则中规定的所有信息。如果发现该进口卫生标准中未列出的肉眼可见的有害生物,出证的NPPO在签发证书前须建立它们的监管地位。此信息可在MPI的进口商品生物安全生物注册(BORIC)系统查询。如果该注册系统中未列入某种肉眼可见的有害生物,出证的NPPO须联系MPI,以建立该有害生物的监管地位。 3、种子分析证书 进口商可选择以下两种选项之一: 选项1:随附种子分析证书的种子种子>版),从检疫杂质方面证明种子状态,证书应: ⅰ 由MPI认可的,或ISTA(国际种子检验协会)或AOSA(官方种子分析者协会)认可的种子检验站签发。 ⅱ 标明检验样本的实际重量。 ⅲ 背书该样本是从确定的种子批中经官方抽取。 ⅳ 背书检验样本的最少量是按照国际种子检验规则(发表在1996年第24期的《种子科学与技术》上)规定的确定其他种类的数量的原则抽取的。 ⅴ 说明每种确定的种子的植物学名或样本中发现的线虫瘿(同样记录任何不确定的属或种)。 ⅵ 说明样本中存在的土壤颗粒的百分比。 ⅶ 证明样本中不存在限定性(检疫性)杂草种子一览表中所列的检疫性杂草种子。 选项2:未随附种子分析证书的种子 到达新西兰后,种子样本将由MPI检验人员进行检验或在适当情况下,送至MPI认可的种子检验实验室对杂草种子和其他污染物进行分析,费用由进口商承担。 4、到达后检验到达新西兰后,每批种子将接受检验,以证明种子和相关文件符合该进口卫生标准的要求。每批种子将抽取5kg样本进行检验(或如少于5kg,对整批进行检验)。对于密封的和包衣种子,每批将抽取随机样本进行检验。

  种子中肉眼可见的限定性生物的最大有害生物限量(MPL)为在95%置信水平下,货物中不超过0.5%的单位被侵染。这相当于最少5kg样本中零单位被限定性生物侵染的可接受水平。 检疫性杂草种子污染不应超过0.01%的最大有害生物限值(MPL)。为达到95%的置信水平,MPL(0.01%的概率)不能被超过,采用MPI认可的方法[如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的抽样方法(ISTA国际种子检验规则,种子科学与技术 24,1999)是MPI认可的]抽样和分析的样本中不允许有检疫性杂草种子(即接受水平=0)。 种子中如含有以下污染物,将不能获得生物安全通关:(1)不明种子;(2)限定性生物;(3)土壤颗粒重量大于0.1%;(4)限定性(检疫性)杂草种子一览表中所列的任何种类的种子。 5、入境后检疫(PEQ) 特殊条件一览表规定种子须进口到入境后检疫设施内隔离检疫一个活跃生长期。种子应在隔离检疫期内生长活跃,并针对限定性有害生物进行检测、处理或检验,费用由进口商承担。入境后检疫设施应经MPI操作标准PBC-NZ-TRA-PQCON认可。应在经MPI诊断标准155.04.03认可的诊断实验室内,对温室内生长活跃的植物进行限定性生物检测。 6、新西兰原产种子 新西兰出口的种子,进口国可能予以通关或拒绝入境,拒绝入境的种子可按照以下情况返回新西兰: (1)离岸“未开包”的种子 原包装的种子允许进入新西兰,需随附外国NPPO签发的再出口植物检疫证书。(2)离岸“开包”种子 经离岸检验的种子,不论因任何原因被拒绝,允许进入新西兰。如果种子在新西兰长成,运往另一个国家并在同一国家包装后返回新西兰,进口商须提供以下材料:(1)新西兰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及 (2)出口提单,及 (3)国外包装公司经理声明,说明返回的种子即是之前收到的随附植物检疫证书和提单涵盖的同一批种子,并且该公司所采用的质量体系确保该种子未被任何其他种子批、分级残留物或包装机器或仓储有害生物污染。需经MPI检验人员检验以证明包装和标签与所提供的文件一致。 7、种子产品进口

  进口繁殖用种子产品(如栽培包、植入种子的纸)须符合该进口卫生标准针对每类种子单独规定的进口要求。包含有机栽培基质(如椰壳纤维/椰糠、加工植物产品)的种子产品还须符合相关进口卫生标准规定的要求。欲查询相关标准可登录以下MPI网站的网页:http://www.biosecurity.govt.nz/ihs/search。 8、等效措施 不符合该进口卫生标准要求的种子到达新西兰后将不能予以生物安全通关。需要处理的种子可进口到新西兰,但只有实施了经认可的处理后才能予以生物安全通关。如果种子被认为等效采用了与这些货物进口相关的风险管理措施,依照局长的意见,也可允许进入新西兰。所有等效申请应在进口前完成。如果等效措施被认可,MPI将依据《生物安全法》第22章之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 9、生物安全通关

  依据《生物安全法》第26章之规定,当种子符合该标准的要求时将予以生物安全通关。《生物安全法》第27和28章对于予以生物安全通关还有其他限制条款,如符合进口卫生标准或进口许可证不保证予以生物安全通关。依据《生物安全法》第27章之规定,如果检验人员认为种子被侵染/感染,或显示出被感染的迹象,带有不希望有的生物,或检验人员认为情况或认识状态有变化,使得予以生物安全通关是不明智之举时,将不予以生物安全通关。对于依据进口许可证进口的种子,如果情况或认识状态有变化,则进口许可证将被修改,以确定货物在能够获得生物安全通关前须符合的要求。这些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种子的有害生物寄主地位的变化、有害生物的分布或致病性的变化,或出现新的或改进的检验方法。 B部分:特殊条件一览表 该一览表详细规定了除一般要求外(A部分),由植物生物安全索引确定了有关要求的种子应符合的的特殊植物检疫措施。针对每一类种子,特殊条件规定了允许的来源国、检疫性有害生物、是否需要进口许可证、植物检疫要求、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等内容,有关详细内容见该进口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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