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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气调节器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2-06-08   发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气调节器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气调节器推广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气调节器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范围及条件

  (一)推广产品为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额定制冷量在14000W以下,气候类型为T1的分体式房间空气调节器。移动式、多联式、单元式空调机组,暂不纳入推广产品范围。

  (二)申请高效节能房间空气调节器(以下简称高效节能空调)推广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定速空调能源效率达到国家标准GB12021.3-2010《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中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水平;转速可控型空调能源效率达到国家标准GB21455-2008《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现行版本中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水平;
  2.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3.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和节能产品认证;
  4.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国家能效标识市场专项检查中,该品牌的空调产品无不合格。

  二、推广企业条件

  (一)申请高效节能空调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年推广高效节能空调数量不少于10万台(套);
  3.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4.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5. 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和环境管理体系。

  (二) 纳入推广企业销售网络的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3.具有及时向消费者兑付补贴资金的能力;
  4.能够有效收集、管理推广产品销售信息。

  三、推广期限

  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

  四、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节能空调推广财政补贴标准具体为:

额定制冷量(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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