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要求
财政补贴推广的高效节能平板电视为普通用途液晶电视和等离子电视,并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 在电网电压下正常工作,能接收、解调由电视信号调制的射频信号;
2. 依据国家标准GB 24850《平板电视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液晶电视为能效1级,且能效指数达到1.7及以上水平;等离子电视为能效1级,且能效指数达到1.4及以上水平;
3. 被动待机功率不大于0.5瓦;
4.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5. 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或节能产品认证;
6. 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能效标识市场专项检查中,该产品无不合格。
二、推广企业条件
(一)申请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年推广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数量不少于50万台;
3.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4.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售后服务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5. 拥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
(二)纳入推广企业销售网络的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3.具有向消费者及时兑付补助资金的能力;
4.能够有效收集、管理推广产品销售信息。
三、推广期限
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
四、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财政补贴标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