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为做好2012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认真做好2012年认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遴选和推荐上报工作。
二、申请认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编写申报材料的相关要求,按《认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要求,对本地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推荐,各省(区、市)择优推荐不超过5家(不含中央管理企业),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择优推荐不超过3家(不含中央管理企业);中央管理企业择优推荐本级或1家下属企业。
四、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于7月20日前将推荐文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将推荐企业汇总表(见附件1)及企业申报材料(见附件2,文字版一式三份,电子版光盘一份)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五、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技术创新处
电话:010-68205235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
邮编:100846
财政部企业司企业三处
电话:010-6855285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邮编:100820
附件:1. 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企业汇总表.doc
2.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材料.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O一二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