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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铁路专用设备实行产品认证制度

2012-07-28   发表:

   中新网6月18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铁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对铁路机车车辆的重要零部件、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等直接影响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实行产品认证制度。

    按照“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必须加强对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的源头监管,切实防止不合格设备投入使用。为此,征求意见稿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规定设计、制造、维修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分别申请取得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合格证,铁路机车车辆投入使用前,须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二是规定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许可。

    三是规定对铁路机车车辆的重要零部件、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等直接影响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实行产品认证制度。

    四是在总结铁路动车召回实践经验基础上,确立了铁路机车车辆及其他专用设备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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