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两高5月3日发布司法解释,要求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从严量刑,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当前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数量大幅攀升,重大、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犯罪分子顶风作案,例如相继出现的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沟油、问题胶囊、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3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统计数字显示,201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1533件;生效判决人数2088人。近三年来,中国法院审结这类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11年、2012年审结上述两类刑事案件同比增长分别为179.83%和224.62%;生效判决人数同比增长159.88%和257.48%。
“司法解释通篇体现了严惩的态度,这是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定形势和特点决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介绍,食品安全犯罪的方式不断创新、手段更趋隐蔽,犯罪案件性质认定难度越来越大。还有通过互联网、快递来销售,逃避一些行政部门的监管。同时,这类犯罪的团伙性、链条性特征明显,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意识不断增强。
针对这些问题,司法解释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编织了严密的刑事法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计22条,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