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标准化主管机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标准信息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关于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的要求,为全面、准确掌握我国强制性标准的基本情况,确保年底前提出改革完善强制性标准管理的方案,国家标准委决定开展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摸底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
摸底调查范围为截至2013年6月30日我国现行有效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包括:
(一)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行业标准代号,由国务院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强制性行业标准,以及正在执行的强制性行业标准计划项目。
(二)各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强制性地方标准,以及正在执行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计划项目。
未列入上述(一)、(二)范围内,各部门参照标准进行管理并强制执行的标准文件,也属于本次摸底调查范围。
二、工作组织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摸底调查的统一组织工作。
(二)国务院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强制性行业标准摸底调查的具体组织工作,包括信息收集、汇总统计、信息报送、数据核准等。
(三)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方标准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强制性地方标准摸底调查的具体组织工作,包括信息收集、汇总统计、信息报送、数据核准等。
(四)标准信息中心负责摸底调查工作的信息化支撑、数据汇总等工作,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负责摸底调查工作的数据核对与分析工作。
三、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信息收集。各单位按照统一的摸底调查数据项要求(见附件1)组织开展强制性标准和计划项目的信息收集、汇总。摸底调查表格可在“强制性标准摸底调查工作支持系统”(http://ss.sac.gov.cn)中下载。
(二)信息报送。各单位完成信息收集汇总后,通过“强制性标准摸底调查工作支持系统”上传数据。同时将汇总统计结果以公文形式(见附件2)报送国家标准委综合业务部。报送工作应于2013年8月31日前完成。
(三)信息核准。国家标准委根据标准备案数据库和馆藏数据库信息,对上报信息进行校对,找出遗漏或存疑信息,并与有关单位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核准工作应于2013年9月30日之前完成。
(四)收集全文信息。国家标准委按照核准的标准目录,组织标准信息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将已有标准全文信息上传到工作支持系统中。各单位负责在系统中确认并补充缺失的全文信息。标准全文信息收集工作应于2013年底完成。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强制性标准摸底调查工作。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联系国家标准委综合业务部或对口专业部。摸底调查工作支持系统有关技术问题请联系标准信息中心。
综合业务管理部:崔华010-82262614plan@sac.gov.cn
农业食品标准部:李娟010-82262947 lij@sac.gov.cn
工业标准一部:王宇 010-82262948 wangy@sac.gov.cn
工业标准二部:杨扬 010-82262864 yangy@sac.gov.cn
服务业标准部:王晓静 010-82262595 wangxj@sac.gov.cn
标准信息中心:于大东 010-65929298 yudd@sac.gov.cn
马志远 010-65929298 mazy@sac.gov.cn
附件:1. 摸底调查数据项格式
2. 汇总结果报送公文格式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
2013年7月22日
附件1:底调查数据项格式
表1强制性行业(地方)标准摸底调查数据项
序号 |
数据项名称 |
备注 |
1. |
行业(地方)标准代号 |
必填项 |
2. |
标准编号 |
必填项 |
3. |
标准名称 |
必填项 |
4. |
批准(发布)日期 |
必填项 |
5. |
实施日期 |
必填项 |
6. |
标准发布单位 |
必填项 |
7. |
提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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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归口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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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CCS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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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ICS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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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代替标准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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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是否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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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采标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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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采标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