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混合动力城市公交客车示范推广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2]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启动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产业化步伐不断加快,关键核心技术取得明显进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加快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试点示范,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四部委)决定,将混合动力公交客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推广范围从目前的25个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城市扩大到全国所有城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范围和方式
本次扩大推广将采取集中招标方式,选择一批节能减排效果显著、性能稳定的混合动力公交客车产品,由中标企业在非试点城市内进行推广。中央财政对相关单位购买混合动力公交客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具体补助标准见附表1),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兑付给购买单位。同时,将采取总量控制的方式,推广目标为3000-5000辆,四部委将根据市场推广情况明确截止时间。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继续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中相关规定,开展混合动力公交客车推广工作。
二、支持条件
推广的混合动力公交客车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必须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且车长≥10米。
(二)节油率必须达到10%以上。
(三)最大电功率比和节油率必须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GB/T19753-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GB/T19754-2005《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等检测后确定。
(四)生产企业对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必须提供不低于三年或十五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
(五)混合动力公交客车生产企业和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其产品已在25个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城市中得到较大规模应用,且节能效果明显、性能可靠。
三、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一)生产企业(包括中央直属企业)在月度终了后5日内根据实际推广数量、补助标准,提出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表2和附表3),经生产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二)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科技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对生产企业资金申请报告进行汇总审核,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财政部综合考虑预算安排、地方上报材料等因素预拨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生产企业。
(四)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混合动力公交客车推广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五)推广结束后,生产企业要认真总结推广情况,编制补助资金清算报告,及时提供相关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及税收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省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审核后上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清算报告和专项核查情况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仍按财建〔2009〕6号文件相关规定申请补助资金。
四、监督管理
(一)各混合动力公交客车生产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将采取加倍扣减补贴资金、在新闻媒体上曝光等方式予以惩罚。
(二)推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相关政策不变,各试点城市要继续加强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确保完成上报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实施方案。
(二)本通知自招标结束并确定推广车型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混合动力公交客车示范推广补助标准.doc
附件2:混合动力公交客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doc
附件3:混合动力公交客车示范推广信息表.doc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