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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2-09-29   发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科[2012]6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务局,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2年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依据《物联网“十二五”发展规划》和《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2]225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原则

  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战略,择优支持一批技术水平高、创新性强的物联网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和应用需求明确、示范效应突出的重点领域系统研制项目,加快提升我国物联网自主创新能力。

 二、支持重点

  (一)重点领域物联网系统研制项目
  重点支持经济、民生领域的物联网系统研制,带动传统行业升级,提高生产效率和安全生产能力,提升社会公共管理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主要包括:
  1.智能工业领域。重点支持工业生产过程控制,矿山、石油、民爆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和原材料、能源等生产过程的节能减排等领域的物联网系统研制,形成跨区域实时安全监测和管理平台,促进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
  2.智能农业领域。重点支持主要农作物、经济作物等规模化种植领域的物联网系统研制,形成在农场、农业集中区应用的监测、诊断、控制和运行平台,提高农业精细化管理水平、农产品产量和质量。
  3.智能物流领域。重点支持食品、药品的配送和溯源等领域的物联网系统研制,形成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物流公共服务平台,促进物流配送与电子商务的协调发展,推动物流的安全、快捷和可控。
  4.智能交通领域。重点支持道路管理、城市公共交通实时感知与发布等领域的物联网系统研制,形成开放的综合智能交通管理和调度平台,推动交通的便捷、安全、经济和高效。
  5.智能医疗领域。重点支持家庭和社区远程医疗、住院人员健康实时监测、医疗器械流通和管理等领域的物联网系统研制,形成社区远程医疗实时监测系统平台,提高医疗管理服务的水平。

  (二)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重点支持物联网的信息感知、传输、处理和安全等方面的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形成一批新技术、新产品,提升物联网技术水平和自主技术创新能力。主要包括:
  1.超高频和微波RFID芯片设计、产品的技术研发;
  2.微型和智能传感器技术研发;
  3.无线传感器网络自组网技术研发;
  4.低功耗无线传感器节点产品技术研发;
  5.物联网数据传输中间件技术研发;
  6.面向行业应用海量数据的数据挖掘技术研发;
  7.图像视频智能分析和识别技术研发;
  8.物联网安全等级保护和安全测评技术研发。

  三、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资格条件。申报的项目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重点领域系统研制项目
  1.项目应涵盖物联网感知、传输、应用处理等整体架构体系,带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关键技术和产品的应用,形成完整的系统解决方案;
  2.项目应实现应用与研发和产业化紧密结合,并与用户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
  3.项目应能够形成商业(运营)模式创新,具有可复制性。

  (二)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1.项目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较强的技术创新性,能够形成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2.项目应属于物联网发展所需的核心关键技术,并积极参与标准的研究与制定;
  3.项目应具有明确的应用需求,能够实现产业化。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项目申报材料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同时上报。项目申报单位通过“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网址为www.iotfund.org.cn)进行网上项目申报,按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2、3)。网上填报信息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

  (二)地方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注册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中央级项目申报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提出项目申请,并按照申报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区项目的申报工作,有关中央单位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负责组织做好下属单位(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行性进行初审。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推荐的项目不超过10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项目不超过6个;有关中央单位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推荐的项目不超过3个。
  国家级物联网创新示范区各按定额分配形式支持,不参与本次项目申报。

  (四)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有关中央单位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依据项目初审意见,于2012年9月14日前将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推荐表(附件4)和项目申请材料报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1份),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纸质材料和网上申报材料应完全一致,未履行网上申报手续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五)各省级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单位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于2012年9月7日前向财政部(企业司)、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报送专项资金工作联系人及电话(含手机),并获取项目申报系统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帐号及初始密码。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关中央单位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要严格按照《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积极组织项目申报,严格审查申报材料,确保申报工作按时完成。

  五、联系方式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联 系 人:倪小龙
  联系电话:010-68205237  010-66089046(传真)
  邮寄地址:北京市万寿路27号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邮  编:100846
  (二)财政部企业司
  联 系 人:李 钢
  联系电话:010-68552426(兼传真)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邮  编:100820

2012年8月31日

    附件:
    1.项目申报材料要求.doc
    2.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doc
    3.2012年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doc
    4.2012年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推荐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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