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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本月起正式实施

2015-09-27   发表:

 国家标准查询网:江苏省发展迎来了重要的历史节点。笔者日前获悉,《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本月起正式实施。这是国内首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在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在绿色建筑技术方面,提倡因地制宜、被动优先、主动优化的技术路线,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利用、余热利用技术和太阳能、浅层地温能等可再生能源。

《条例》规定,居住建筑利用浅层地温能供暖制冷的,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鼓励可再生能源应用;采用浅层地温能供暖制冷的企业参照清洁能源锅炉采暖价格收取采暖费,鼓励企业单位推广可再生能源;地源热泵系统应用项目按照规定减征或者免征水资源费,为地源热泵系统的江苏之行做好政策铺垫。《条例》还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贷款额度可以上浮20%,具体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此外,《条例》第四十六条鼓励在厂房、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推广与建筑一体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鼓励工业园区、旅游集中服务区、生态园区、大型商业设施等能源负荷中心建设区域分布式能源系统或者楼宇分布式能源系统;条件具备的可以结合太阳能、风能、浅层地温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进行综合利用。

此次出台的《条例》最鲜明的特点是通过强制措施推动绿色建筑行业发展。《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审查时,未达到项目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采用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应采用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其他建筑采用二星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未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设计或者设计选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截至目前,江苏省已发展绿色建筑项目710项,总面积7536万平方米,居全国各省区市首位。据初步测算,江苏省发展绿色建筑仅节能一项,“十二五”期间就可节约1300万吨标准煤,占全省节能目标的1/5。根据科学估算,每新增1亿平方米绿色建筑将直接拉动50亿元以上增量投资,有望撬动上千亿元的绿色建筑市场,带来强大的产业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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