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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2015-09-27   发表:

  安徽财经网讯 8月7日,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从9月1日起,安徽省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0.12元,“十二五”末以前征收标准是不低于每立方米0.1元,开采地热水、矿泉水及其他经济价值较高水为每立方米0.7元。

  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都应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生产、农民生活,以及社会应急抢险取(排)用水的,暂缓征收水资源费。“十二五”末以前,安徽省地表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不低于每立方米0.1元;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不低于每立方米0.2元。

  自2015年9月1日起,适当调整安徽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淮河流域及合肥市、滁州市地表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0.12元;其他地区为每立方米0.08元。其中,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0.003元/千万时,贯流式火电为0.001元/千万时,抽水蓄能电站发电循环用水量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浅层地下水(井深<50米)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0.15元。中深层地下水(井深≥50米)为每立方米0.3元。阜阳市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市区内自备水井取用中深层(井深≥50米)地下水为每立方米0.6元,浅层(井深<50米)地下水为每立方米0.2元。地热水、矿泉水及其他经济价值较高水为每立方米0.7元。采矿疏干排水无计量设施的按照吨产品0.2元计征水资源费,采矿疏干排水再利用的从低征收。

  除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外,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编制重点取水单位和个人年度用水计划或定额。对于取水量超出计划或定额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20%及以上、不足5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两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50%及以上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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