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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鼓励社会力量办医疗机构 完善消费保障机制(2)

2013-10-16   发表:

  八是加强基础环境建设。推进健康服务信息化,加快实现信息共享,积极发展网络健康服务和远程医疗,探索发展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商务平台等。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增强诚信意识,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主,加快建设诚信服务制度,同时要加强健康服务业统计监测工作。

  6、为促进健康服务业快速协调发展,《意见》提出了哪些有针对性、突破性的政策措施?

  《意见》从鼓励扩大供给、刺激消费需求两个维度,针对健康服务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主要任务,在保持现行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提出了放宽市场准入、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完善财税价格政策等具体措施,可以说是多措并举,主要的创新亮点有:

  一是加大医疗服务领域开放力度。实行“非禁即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凡是对本地资本开放的领域,都要向外地资本开放。严控医疗机构设立的审批时限,下放审批权限,及时发布机构设置和规划布局调整等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举办或运行主体。简化对康复、老年病、儿童、护理等紧缺型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

  二是创新投融资引导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健康服务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健康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健康服务创新型新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明确提出政府引导、推动设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

  三是加大财政和土地规划政策支持力度。由政府负责保障的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逐步增加政府采购的类别和数量。首次提出将社会资本举办的健康服务机构纳入财政资金补助范围。完善政府投资补助政策,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原有土地兴办健康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四是充分发挥税收、价格政策的作用。在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医药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取消了对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管制。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各地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是着力引导健康消费。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健康服务领域的投入,并向低收入群体倾斜。鼓励地方探索直接补助群众健康消费的具体形式。健全基本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制度,完善参保人员利用基层医疗服务、康复医疗服务的引导措施。在对企业按规定为其员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健康保险的税收政策。

  六是突出法律、标准,强调监管。提出要推动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实施。完善监督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推行属地化管理,强化服务质量监管和市场日常监管。

  七是注重培育健康理念和意识。明确提出支持健康知识传播机构发展,培育健康文化产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新兴媒体深入宣传健康知识,鼓励开办专门的健康频道或节目栏目,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民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和促进健康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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