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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沐浴场所应设禁止性病患者入浴标志

2013-10-16   发表: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商务部日前起草了《沐浴业管理办法》,向社会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着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等警示标志。

  《办法》明确了沐浴业的范围,是指为消费者提供洗浴、足浴、温泉、SPA等服务的行业。

  《办法》规定,沐浴场所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应当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提供住宿服务的,应遵守旅馆业有关规定。沐浴场所应落实从业人员实名制登记备案制度。

  沐浴场所应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发现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违法犯罪人员的,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告。

  《办法》还要求,沐浴场所应在显着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标志;高血压患者、心脏病患者、酗酒者等不宜就浴的标志;沐浴区禁止摄像、录像的标志等。

  《办法》强调,浴池应设水温指示计,设有防滑设施,有服务人员负责管理消费者安全。沐浴场所内如出现顾客晕池、滑倒等突发事件,沐浴经营者应先行采取救治措施。

  《办法》明确,沐浴企业用水标准应符合国家卫生相关规定。浴池水质应符合国家沐浴场所卫生规范要求,应定期清池、消毒、换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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