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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2012-12-30   发表:

  摘要:继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之后,陕西省对失业保险待遇也予以调整,并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继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之后,陕西省对失业保险待遇也予以调整,并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一类工资区从750.00元/月增加到862.50元/月,二类工资区从682.50元/月增加到787.50元/月,三类工资区从637.50元/月增加到712.50元/月,四类工资区从592.50元/月增加到652.50元/月。同时,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随之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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