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9日,泰国公共卫生部(MOPH)公布拟修订MOPH"食品标签"。
主要内容如下:
a.公共卫生部9月19日通报(No. 194) B.E. 2543 (2000) 食品标签,公共卫生部5月30通报(No. 252) 食品标签B.E. 2545 (2002),公共卫生部4月17日通报(No. 343) 食品标签B.E. 2555 (2012)被撤销由本部颁通报代替;
b.本通报规定生产、为销售而进口及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应粘贴标签。产品标签应以泰语提供以下信息:(1)产品名称(2)序列号(3)进口商和生产商名称与地址(4)公制数量声明(5)成分清单(6)第4(6)项规定的过敏原和致敏物如下:
(6.1)包含麸质的谷物,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尔特小麦或杂交品种及产品;
(6.2)甲壳类动物及甲壳类动物产品;
(6.3)蛋类及蛋类产品;
(6.4)鱼类及鱼类产品;
(6.5) 花生、大豆及其产品;
(6.6)乳类及乳类产品(包括乳糖);
(6.7) 硬壳坚果(如开心果),坚果、树木坚果(如:杏仁、胡桃、核桃)及其产品;
(6.8) 浓度10mg/kg以上的亚硫酸盐;
(7)许可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类型应与专门名称或INS 代码一起提供(8) 保质期小于3个月的产品以最佳食用期限表示,可以保存超过3个月的产品以月和年的格式表示;
(9)其它必要信息如:烹饪或存储说明。如果是非零售或餐饮用进口预包装食品,可以贴英语标签。
c.食品名称必须使用2mm以上的字体标明,除非标签面积小于35 cm2.
d.食品序列号和公制数量声明、生产商名称及地址、成分清单、食品添加剂、过敏原和致敏物必须以1mm、1.5 mm、2 mm以上的字体分别在标签面积小于100 cm2、100至250 cm2之间和大于250 cm2的标签上标明。成分清单必须在标签上标明,除非标签面积小于35 cm2.
e.本通报不适用于以下情况:(1)销售商在购买时可以向消费者提供信息的食品,如路边小摊;(2)新鲜食品、鲜切食品或类似产品,可以看到包装中食品的性质或质量;(3)在餐馆、宾馆、学校、医院的即用食品或家庭外卖包装食品。
d.本通报生效前的食品生产商或进口商应提交符合本通报的标签修改申请,旧标签可以在本通报生效后使用2年。
g.本通报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后180天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