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必须完整、准确地向征信机构报送网络借贷业务数据,从逾期信息逐渐过渡到全量数据的报送,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借贷借款人主体基本信息、贷款开立信息、贷款还款信息、特殊交易信息等。
3.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必须主动及时(至少每月一次)提供增量业务数据。
4.网络借贷服务机构须保证提供给征信机构的信息与本机构掌握的业务数据准确一致。
5.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必须合法、合规地查询信用报告,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必须经过信息主体的直接授权,查询用途必须与网络借贷服务机构业务直接相关。
第九章:行业监督
1.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应当遵循联盟要求,严格履行本标准,并自愿接受联盟监督。
2.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联盟提交经过第三方审计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3.联盟征得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书面同意,有权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对从业机构的网络借贷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和审计。
4.因职务犯罪或者有确切证据证明的职务违法行为而被网络借贷服务机构解除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的信息,应当及时向联盟进行通报,并由联盟将相关信息通报至各成员单位。
5.严重违反本标准的,经联盟成员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联盟可决定取消其成员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6.联盟以“上海市互联网违法与违规信息举报中心”为平台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
举报电话:021-55056666邮箱:jubao@sisa.net.cn
第十章:适用范围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联盟成员均应遵守本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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