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全一稳定”的内涵是什么?“不予公开”的标准是什么?……张丽杰等12位省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认为目前《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可操作性差,导致政府对信息的公开享有完全决定权,建议通过地方立法规范该条例。
据介绍,《条例》中有如下描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三安全一稳定”的内涵是什么?什么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张丽杰等人大代表认为,《条例》中没有具体界定,导致政府往往只是“选择性”公开。“对于敏感及负面信息,如三公经费、预算的执行、政府财政收支情况、决策失误、效率低下、管理混乱、腐败等等,往往以‘保密’、‘维护社会稳定’等为名,将其控制在政治系统内部”。
实际上,多个部门往往利用这一条款拒绝公开信息。例如省政协委员孟浩所关注的39号文(《印发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就迟迟未见公开。日前,广州律师朱永平更状告广州市政府,认为其并不涉及国家秘密,应该公开。
代表们建议,通过地方立法,确立信息公开的默认原则,即“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涉及公共利益的政策、规定、文件及其决策起草过程,法规及规章的起草情况,政府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政府财政收支情况等等,都应予以公开。